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实施主体
河北省省通信管理局
受理单位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458号
邮编:050021 电话:0311-86212840 传真:0311-86699089
Email:scc@heca.gov.cn
许可条件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拟核准的电信业务、地域范围分别与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
(二)在申请地设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业务经营机构;
(三)有在申请地开展业务的可行方案。
提交材料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向我局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申请表,内容包括: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如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五)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详见《跨省(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材料》(下载)
变更要求
1、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0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材料。
2、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3、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详见《跨省(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变更材料》(下载)
审批流程
见《河北省电信业务审批/备案流程图》
收费标准
无
许可结果
电话通知联系人取证或以挂号信形式寄回备案申请人
本公告自2009年6月26日起施行。